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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甲诉被告谢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谢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系原告之母,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谢某乙,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诉被告谢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力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