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甲诉被告谢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谢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系原告之母,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谢某乙,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诉被告谢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力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