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苏燕、容树贤等与杨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燕,容树贤,丘木忠,杨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882号申请人苏燕,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0021。申请人容树贤,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0011。申请人丘木忠,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5734。被执行人:杨汉,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011。本院执行申请人苏燕、容树贤、丘木忠与被执行人杨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汉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052号、(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237号、(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00号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汉(公民身份号码:××)在华润银行珠海斗门支行00×××11账户内的存款在18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二、将被执行人杨汉(公民身份号码:××)在华润银行珠海斗门支行00×××11账户内的存款在18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上述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毅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钟明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