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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兵民一终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粤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粤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兵民一终字第00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天山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安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家军,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武,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粤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第二师库西经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利海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纪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根进,广东进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新疆粤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二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武、陶家军,新疆粤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海源及委托代理人李根进、姜纪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二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14.50元,新疆粤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15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徐丽丽代理审判员  朱程文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燕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