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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江苏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嘉联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004号原告江苏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振兴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禄,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嘉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赖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侠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嘉联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嘉联置业有限公司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嘉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江苏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伟成代理审判员  王春雪人民陪审员  史硕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