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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万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234号原告:万某,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刘某,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万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