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万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234号原告:万某,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刘某,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万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