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与崔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崔兴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115号原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栗志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海静,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崔兴,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 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慧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