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辽宁东亚旅游集散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任启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东亚旅游集散旅行社有限公司,任启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582号原告:辽宁东亚旅游集散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富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萍,沈河区山东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启江,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东亚旅游集散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启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辽宁东亚旅游集散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东亚旅游集散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辽宁东亚旅游集散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飞代理审判员 张萌萌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禹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