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24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某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249号申请人某某县某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某某县某某所一楼。法���代表人刘某某,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4年7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某某县某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7月25日前一次性兑现申请人刘某某的汽车租赁费27000元。案件受理费238元,执行费305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郝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