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刘某(又名刘某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2011年,被告刘某之丈夫苟某某共分三次从原告处借钱,第一次借了5000元,第二次借了3000元,第三次借了3000元,都有借条并约定利息。2013年11月27日,原告找苟某某要钱,苟某某给原告另写了个借条,借款人民币15600元正,息2.5分计。2014年2月14日,苟某某去世,该债务形成于被告刘某与苟某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用于家庭生活。后原告向被告刘某索要,至今分文未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借款15600元及利息。被告刘某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刘某之丈夫苟某某共分三次从原告处借钱,第一次借了5000元,第二次借了3000元,第三次借了3000元,均立有借条并约定利息。2013年11月27日,苟某某给原告另立写了借条,内容为:“借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整(小写15600元)息2.5分计借款人:苟某某2014年5月1日前还清”。2014年2月14日,苟某某不幸去世。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刘某索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借款15600元及利息。审理中,原告吴某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借款本金11000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遂缺席进行了审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借据证明,详情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吴某某持有借款人苟某某签名的借据,被告刘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能够否定该借据的真实性,故苟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应予采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某与借款人苟某某系夫妻关系,且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借款本金11000元,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吴某某表示放弃利息,并没有损害任何第三方利益,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某借款本金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 赟代理审判员 何 有 涛人民陪审员 刘 国 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佳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