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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毛某,村民。被告王某,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