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山民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华青荣、周云雷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青荣,周云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竹山民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华青荣,农民。被申请人周云雷(系申请人华青荣儿子),农民。申请人华青荣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云雷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琳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华青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华青荣诉称:被申请人周云雷系我儿子。2008年夏,被申请人周云雷从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后,一直在武汉找工作。2009年农历3月,被申请人从武汉回竹山,中途在十堰市城区的大姨华福珍家玩了几天,离开后便与家人失去联系。后我与丈夫周光恩多次去武汉寻找,在武汉晚报刊登寻人启事,并向武汉市公安局、竹山县公安局溢水派出所报警,时隔四年,被申请人一直杳无音讯。故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云雷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周云雷系申请人华青荣与其丈夫周光恩之子。2009年4月,被申请人周云雷从武汉回竹山的途中,在十堰市城区的华福珍(系周云雷大姨)家玩了几天,离开后便与家人失去联系。后申请人与其丈夫数次前往武汉寻找被申请人下落,于2009年12月11日在武汉晚报上刊登寻人启事,并向武汉市公安局、竹山县公安局溢水派出所报警。经查找被申请人仍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死亡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6月24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公告期已满,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华青荣的庭审陈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周光恩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09年12月11日的武汉晚报一份、竹山县公安局溢水派出所证明一份、竹山县溢水镇华家湾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武汉市公安机关转送信访事项告知单一份,本院对申请人邻居华元胜、陈明志、陈艳琴调查笔录各一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华青荣系被申请人周云雷母亲,其申请宣告周云雷死亡,符合《》第的规定。被申请人周云雷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期间经多方寻找一直杳无音讯。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登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华青荣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云雷死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此,依照《》第和《》第,第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周云雷死亡。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0元,由申请人华青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萌萌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