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执民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利锋与叶爱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锋,叶爱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杨利锋被执行人:叶爱兵身份证:32102519770828423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0006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爱兵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叶爱兵名下有车辆(立即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浙F×××××、浙F×××××号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立即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浙F×××××、浙F×××××号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周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