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诉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仪征市兴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寿付、赵秀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仪征市兴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寿付,赵秀华,仪征市爱国塑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诉保字第00079号申请人仪征市兴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玉龙,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寿付。被申请人赵秀华。被申请人仪征市爱国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马集镇爱国村(原二亭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寿保。申请人仪征市兴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李寿付、赵秀华、仪征市爱国塑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三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仪征市兴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寿付、赵秀华、仪征市爱国塑化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6万元范围内进行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寿付、赵秀华、仪征市爱国塑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厉长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