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商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进财与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进财,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商初字第00268号原告赵进财。委托代理人金欢。委托代理人陆俊芳。被告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东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聿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进财诉被告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进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70元,由原告赵进财负担。审 判 长 徐振华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温肖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