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营口金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辽宁新元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营口金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辽宁新元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营口金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南区工农路。法定代表人刘金权,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新元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红海,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营口金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新元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大民三终第827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