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凤珍与肖永招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珍,肖永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珍,女,1951年3月27日出生,羌族。被执行人:肖永招,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凤珍与被执行人肖永招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932号民事调解书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肖永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肖永招银行存款821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