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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胡建林与徐大立诉前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建林,徐大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保字第60号申请人胡建林。被申请人徐大立。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冀H616**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赠与、抵押、过户、设定其他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建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