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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9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肖太伦与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太伦,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729号原告肖太伦,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化龙路359号B栋商5号,注册号500113000001850。法定代表人周府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太伦诉被告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太伦撤回对被告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太伦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熊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