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平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督金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督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刑初字第854号公诉机关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督金,系中共平阳县鳌江镇青湖村委员会书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逃。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余督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余督金拒不到庭,畏罪潜逃,通过平阳县公安局上网缉捕,至今尚未抓获归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因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朝晖人民陪审员  林 婷人民陪审员  毛海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显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