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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银鹏与李德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鹏,李德龙,齐齐哈尔滨农垦万隆运输车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9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银鹏,居民身份证×××,男,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德龙,男,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滨农垦万隆运输车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查哈阳农场场直四委。法定代表人闫士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天洋华府小区1栋18层。负责人孙延旗,该公司法律股份。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491号王银鹏申请执行李德龙、齐齐哈尔滨农垦万隆运输车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6万元。执行中,执行人李德同意先还款3000元,2015年8月8日还剩余9000元,如不还款,可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费153元已交付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