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孙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孙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1477号原告:杭州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晓玲。委托代理人:郑希忠。被告:孙洲。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操惠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