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南执字第00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柴新芳、郑惠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柴新芳,郑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198-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宏,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丽,女,系该行南门口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柴新芳。被执行人郑惠山。申请执行人洛南县阳光村镇银行与被执行人柴新芳、郑惠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由柴新芳、郑惠山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90776.57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566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法院已执行30776.57元,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60000元,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5660元,合计275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洛南县阳光村镇银行与被执行人柴新芳、郑惠山自行协商已将全部债务落实。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德民审 判 员  刘全幸代理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志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