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0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大清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宗才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大清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张宗才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02423号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大清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金山街佳丽高层2号楼8号底商。法定代表人刘兴山,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宁亮,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宗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大清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宗才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大清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大清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大清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