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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威海一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威海威斯特钢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一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威海威斯特钢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93-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一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威斯特钢材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威海一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威斯特钢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威环商初字第805号民调解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保全的被执行威海威斯特钢材制品有限公司的土地为轮候查封,本案不能处置,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环商初字第805号民调解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