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中茹与被执行人纪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茹,纪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536-1号申请执行人王中茹,女。被执行人纪云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中茹与被执行人纪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且本院在执行中也查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8日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参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宛龙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耿华审判员 惠子强审判员 李继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