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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983号原告李某。被告饶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李某以本案尚需收集证据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刘丛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吴锐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