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申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成都东方雷神标准电器有限公司与双流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成都东方雷神标准电器有限公司,双流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22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东方雷神标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号成都留学人员创业园*楼。法定代表人:雷国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镭,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双流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蛟龙工业港。法定代表人:黄玉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冰,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飞,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成都东方雷神标准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双流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成都东方雷神标准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成都东方雷神标准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东方雷神标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张 杨代理审判员 贾 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 员代 孝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