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柞执字第0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柞水县文化广播影视局与刘传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柞水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刘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078-3号申请执行人柞水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法定代表人李亚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兴华,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刘传莲,女,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柞水县文化广播影视局与刘传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传莲应向申请执行人柞水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支付房屋租金298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370元。执行中,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传莲自2015年起,每年的12月2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柞水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清偿房屋租金30000元,至2024年12月29日前付清(2024年付28000元),并用被执行人所租房屋内美的牌空调柜机一部、挂机八部折抵房屋租金20000元。据此,申请执行人柞水县文化广播影视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柞水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刘传莲的执行申请。案件执行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被执行人刘传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霍国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