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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姚卫东与郑海滨、孙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卫东,郑海滨,孙会英,郑朝民,安建茹,郑金海,赵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385号原告:姚卫东,农民。被告:郑海滨,农民。被告:孙会英,农民。被告:郑朝民,农民。被告:安建茹,农民。被告:郑金海,农民。被告:赵丽云,农民。原告姚卫东与被告郑海滨、孙会英、郑朝民、安建茹、郑金海、赵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卫东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郑海滨、孙会英、郑朝民、安建茹、郑金海、赵丽云的银行存款140000予以冻结。原告姚卫东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姚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郑海滨、孙会英、郑朝民、安建茹、郑金海、赵丽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1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会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志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