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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申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潘红、王荣浩与潘红、王荣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红,王荣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申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潘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荣浩。再审申请人潘红与被申请人王荣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潘红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徐民终字第270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潘红于2015年3月10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将申诉材料移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该进入再审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杲 远审判员 黄继玲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