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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江子禄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确认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子禄,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97号原告江子禄,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健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兆弘,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郑朋,该局民警。原告江子禄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确认违法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重庆市江北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裁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此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子禄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子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江子禄负担。审 判 长 刘 东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人民陪审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邱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