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8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石坪桥畅通建材经营部与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坡区石坪桥畅通建材经营部,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156号原告九龙坡区石坪桥畅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120号附3-1-10。经营者陆德洪,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生。被告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回龙公寓六楼、七楼,组织机构代码73095314-5。法定代表人刘明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辽,男,汉族,1984年1月22日生。原告九龙坡区石坪桥畅通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郑骁龙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九龙坡区石坪桥畅通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陆德洪、被告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九龙坡区石坪桥畅通建材经营部诉称,2013年9月16日,被告委托项目负责人田辽以“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市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赤水项目部)的名义承包了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有限公司发包的黔北明珠文化城一期建设项目。2014年5月6日,被告赤水项目部因需购买管线、给排水管道,委托王正与原告签订了《购销协议》,合同约定产品名称、厂家、型号、价格、供货时间等以销售清单为准。付款方式为当月供货,月底付清当月50%,次月付清剩下50%,每月底对账销售量。若被告违约,则按销售额的3%赔偿原告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了货物。2013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赤水项目部对账,确认原告向被告供货180203元,已付货款55000元,尚欠货款125203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利益,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5203元及违约金3756.09元,并以128959.09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货款125203元及违约金3756.09元未付无异议,但对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有异议,因合同没有约定,故不应当计算。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请中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承认欠原告货款125203元及违约金3756.09元未付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以128959.09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日止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中资金占用利息与违约金性质相同,而本院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已经主张,足以弥补其违约损失,且《购销协议》并未对资金占用利息进行特别约定,故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九龙坡区石坪桥畅通建材经营部货款125203元;二、被告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九龙坡区石坪桥畅通建材经营部违约金3756.09元;三、驳回原告九龙坡区石坪桥畅通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71元,由被告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该款由被告在给付应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郑骁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黎 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