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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波与代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代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李波,驾驶员。被执行人代奎,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李波与代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代奎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龚光杰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