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四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怀宝红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宝红,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459号原告怀宝红,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伟,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宝红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宝红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怀宝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怀宝红负担。审判员 肖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