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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四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怀宝红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宝红,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459号原告怀宝红,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伟,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宝红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宝红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怀宝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怀宝红负担。审判员  肖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