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潘团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团结,祝东雪,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38-2号申请执行人:潘团结,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祝东雪,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被执行人:李强,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潘团结与被执行人祝东雪、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002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祝东雪、李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3333号和盛公馆3幢1701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93870、81101938**号),现本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解除对被执行人祝东雪、李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3333号和盛公馆3幢1701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93870、81101938**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