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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万虎与艾尔宝了,阿迪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虎,艾尔宝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王万虎,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艾尔宝了,男,哈萨克族,1972年2月1日出生。阿迪力,男,哈萨克族,1972年3月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的王万虎与艾尔宝了,阿迪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接通知后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艾尔宝了用2015年的草场补助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木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长 庚审 判 员 塔依 尔江代理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晓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