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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3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方雪花、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方雪花,XX,龚祖红,季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83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法定代表人何劲松。被执行人方雪花。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龚祖红。被执行人季春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方雪花、XX、龚祖红、季春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国土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38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陈涧东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