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陈国海与张玉成、张玉元、张玉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海,张玉成,张玉生,张玉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7号原告陈国海。被告张玉成。被告张玉生。被告张玉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海诉被告张玉成、张玉生、张玉元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张玉成、张玉元无下落为由,书面申请撤诉。被告张玉生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陈国海负担。审 判 长 盛 强人民陪审员 徐 君人民陪审��严德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海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