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661号原告黄某甲,男。被告黄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雪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国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