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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行非审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铜陵市国土资源局与铜陵张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国土资源局,铜陵张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郊行非审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曹玉苗,铜陵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铜陵张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郊区。法定代表人:查胜友,铜陵张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铜陵张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超过期限仍未履行铜国土资罚字(2015)第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铜陵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铜国土资罚字(2015)第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铜国土资罚字(2015)第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铜陵张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卫审判员 陈  庆  敏审判员 谢  爱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官顺(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