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8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肖冬花与深圳市兄弟森木钟表工艺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张**,深圳市兄弟森木钟表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83-385号申请执行人肖**,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深圳市兄弟森木钟表工艺有限公司。负责人付*。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384、1385、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兄弟森木钟表工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高温津贴等共计95529.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兄弟森木钟表工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529.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广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志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