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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一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范淑清与赣州市君成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淑清,赣州市君成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1978号原告范淑清,女,1977年9月22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曾瑞林、熊德慧,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市君成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金钻广场**栋*座1307。组织机构代码:69608495-0。法定代表人李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范淑清诉被告赣州市君成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明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兆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