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环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罗阿财与周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阿财,周琴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环民初字第167号原告罗阿财。委托代理人姚进,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琴,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阿财诉被告周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阿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留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