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执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倪英与季恒和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英,季恒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执字第01252号申请执行人倪英,女,汉族,1962年5月30日生。被执行人季恒和,男,汉族,1953年5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倪英与被执行人季恒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徒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季恒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倪英返还租赁物衣柜5组半、5P空调2台、沙发10张、靠背床39张、电视机4台、小电视柜5个、挂式空调8台等物品;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倪英负担1700元,被告季恒和负担1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徒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李寿海审判员 王琪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