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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盛长明、盛长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长明,盛长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104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铖,居民,系该信用社不良资产经营中心人员。委托代理人胡沛国,居民,系该信用社不良资产经营中心人员。被告盛长明,男,居民。被告盛长路,男,居民。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盛长明、盛长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延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