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政与XX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政,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488号申请执行人张政,自由职业。被执行人XX,(淮阴区盐河花园小区大门东边30米)。申请执行人张政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民初字第0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张政借款1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民初字第04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