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执字第0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叶柏新与查文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柏新,查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153-2号申请执行人叶柏新,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查文忠,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5)休民一初字第000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查文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查文忠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查文忠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查文忠在相关部门的款项人民币51183元及50000元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义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