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康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与王××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康初字第136号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李××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军代理审判员 卫 洋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