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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清发与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发,宋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张清发,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宋鹏,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张清发与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发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宋鹏将砖款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张清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清发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薛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