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陈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皓,男,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皓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皓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皓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皓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 超审判员 裴 铁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